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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房屋买卖中划分房价地价契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2010-10-2 18:04| 发布者: 不哭妹妹| 查看: 149| 评论: 0

摘要: 财政部关于房屋买卖中划分房价地价契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财农税字第36号 颁布时间:1993-6-16发文单位:财政部 云南省财政厅:   你厅(93)云财农税字第3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 ...

财政部关于房屋买卖中划分房价地价契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财农税字[1993]第36号
颁布时间:1993-6-16发文单位:财政部

云南省财政厅:

  你厅(93)云财农税字第3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和国有土地管理有关规定,房屋买卖可以连带土地使用权转移。因此,房屋买卖应按实际买价总额计算,由买方缴纳契税。至于有的买卖双方订立契约中列出所谓“地价”,是为了向转让(卖)方收取土地出让金,与契税没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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