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91)闽财农税字第03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意见。对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大陆经营的企业(含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用侨汇、外汇购买房屋,按我部(91)财农税字第5号文件规定,给予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
财政部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购买房产征收契税的复函财农税字[1991]第44号
颁布时间:1991-8-15发文单位:财政部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91)闽财农税字第03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意见。对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大陆经营的企业(含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用侨汇、外汇购买房屋,按我部(91)财农税字第5号文件规定,给予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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