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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0-9-30 12:50| 发布者: guxunhui5121| 查看: 155| 评论: 0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57号 颁布时间:2000-1-1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辽地税个〔1999〕2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57号
颁布时间:2000-1-1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辽地税个〔1999〕2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
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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