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0-9-30 12:46| 发布者: guxunhui5121| 查看: 157| 评论: 0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697号 颁布时间:1999-10-2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近据有关部门反映,各地对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1999]697号
颁布时间:1999-10-2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近据有关部门反映,各地对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普遍偏松,有些地区至今尚未对这一部分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账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其开立股东账户的证券公司代扣代缴,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二、1999年底前,各地税务机关应对辖区内证券公司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应扣未扣税款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尚未办理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登记手续的证券公司要限期办理或补办有关手续。(标为灰色部分已于2006年4月30日失效)

财务会计网—财会人的网上家园!
关注财务会计网微信→传递最新财税资讯、政策解读、考试动态;每天学习一点,每天进步一点!

关注我们:微信订阅号

官方微信

APP下载

全国服务热线:

0595-86464719

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码头过溪100号

运营中心: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87号中储粮大厦A栋501室

邮编:362312 Email:cwkjw#cwkjw.com

Copyright   ©2020-2021  Powered by©财务会计网     ( 闽ICP备10208485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