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第二十条的解释,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同意下述说明:
“当该人从其第一次到达缔约国一方之日起停留时间超过三年时,按照第二十条,该项免税应适用于第一个三年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
本解释于1988年1月21日确认。
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税厅
专 员 国税审议官
王选汇(签字) 白鸟正喜(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