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军需工厂的房产如何具体划分征免房产税的请示》的批复

2010-9-28 14:44| 发布者: 相遇| 查看: 143| 评论: 0

摘要: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军需工厂的房产如何具体划分征免房产税的请示》的批复 国税地字72号 颁布时间:1989-7-12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四川省税务局:   你局川税三(1989)410号《关于军需工厂的房产如何具体划分 ...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军需工厂的房产如何具体划分征免房产税的请示》的批复

国税地字[1989]72号
颁布时间:1989-7-12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四川省税务局:

  你局川税三(1989)410号《关于军需工厂的产如何具体划分征免房产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军需工厂,为照顾其特殊情况,可就整个工厂的房产(包括生产、办公、生活用房及其他用房)按军品、民品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军品民品的比例划分问题,原则上应按各自占用房产的比例划分征免,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你局关于“按军品与民品产值各占比例作为划分征免依据”的意见办理。

财务会计网—财会人的网上家园!
关注财务会计网微信→传递最新财税资讯、政策解读、考试动态;每天学习一点,每天进步一点!

关注我们:微信订阅号

官方微信

APP下载

全国服务热线:

0595-86464719

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码头过溪100号

运营中心: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87号中储粮大厦A栋501室

邮编:362312 Email:cwkjw#cwkjw.com

Copyright   ©2020-2021  Powered by©财务会计网     ( 闽ICP备10208485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