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支线维护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10-9-28 14:25| 发布者: cash_es| 查看: 164| 评论: 0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支线维护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561号 颁布时间:1996-9-2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炭生产企业收取的铁路支线维护费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皖国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支线维护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6]561号
颁布时间:1996-9-2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炭生产企业收取的铁路支线维护费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流[1996]205号)收悉。现就煤炭生产企业自备铁路专用线收取铁路支线维护费如何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你省煤炭生产企业用自备铁路专用线运输煤炭取得的“铁路支线维护费”是在销售煤炭环节收取的,属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价外费用,因此,应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财务会计网—财会人的网上家园!
关注财务会计网微信→传递最新财税资讯、政策解读、考试动态;每天学习一点,每天进步一点!

关注我们:微信订阅号

官方微信

APP下载

全国服务热线:

0595-86464719

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码头过溪100号

运营中心: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87号中储粮大厦A栋501室

邮编:362312 Email:cwkjw#cwkjw.com

Copyright   ©2020-2021  Powered by©财务会计网     ( 闽ICP备10208485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