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
你局(87)闽财税政三函字第001号文收悉。现简复如下:
财政部(86)财税字第024号文《关于对国营华桥农(林)场、工厂等减免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从1985年起,5年内免征地方各税。为照顾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的实际情况,对房产税等地方税在1989年底前免予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暂免征房产税等地方税的答复财税地税字[1987]1号
颁布时间:1987-3-13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福建省税务局: 你局(87)闽财税政三函字第001号文收悉。现简复如下: 财政部(86)财税字第024号文《关于对国营华桥农(林)场、工厂等减免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从1985年起,5年内免征地方各税。为照顾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的实际情况,对房产税等地方税在1989年底前免予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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