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

2010-9-27 20:24| 发布者: cash_es| 查看: 110| 评论: 0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32号 颁布时间:1996-2-1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各地在以海关代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6]32号
颁布时间:1996-2-1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各地在以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口完税凭证)为凭据进行税款抵扣时问题较多,执行不统一。为加强管理、现规定如下:

  一、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二、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四日

财务会计网—财会人的网上家园!
关注财务会计网微信→传递最新财税资讯、政策解读、考试动态;每天学习一点,每天进步一点!

关注我们:微信订阅号

官方微信

APP下载

全国服务热线:

0595-86464719

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码头过溪100号

运营中心: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87号中储粮大厦A栋501室

邮编:362312 Email:cwkjw#cwkjw.com

Copyright   ©2020-2021  Powered by©财务会计网     ( 闽ICP备10208485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