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房屋适用城市房地产税政策的批复

2010-9-27 17:17| 发布者: Love流浪| 查看: 190| 评论: 0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房屋适用城市房地产税政策的批复 国税函发39号 颁布时间:1997-1-2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涉外企业新建房屋是否适用三年免税政策的请示》(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房屋适用城市房地产税政策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39号
颁布时间:1997-1-2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涉外企业新建房屋是否适用三年免税政策的请示》(辽地税外[1996]317号)收悉。关于《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纳三年房地产税”和第二款“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者,自竣工月份起,免纳二年房地产税”是否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1994年2月22日印发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及国务院1957年1月26日五办字第18号批复等有关规定精神,上述两项免税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财务会计网—财会人的网上家园!
关注财务会计网微信→传递最新财税资讯、政策解读、考试动态;每天学习一点,每天进步一点!

关注我们:微信订阅号

官方微信

APP下载

全国服务热线:

0595-86464719

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码头过溪100号

运营中心: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87号中储粮大厦A栋501室

邮编:362312 Email:cwkjw#cwkjw.com

Copyright   ©2020-2021  Powered by©财务会计网     ( 闽ICP备10208485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