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

2010-9-27 15:28| 发布者: 15603867625| 查看: 198| 评论: 0

摘要: 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 国办函23号 颁布时间:2004-3-31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   你局《关于明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为城市维 ...

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

国办函[2004]23号
颁布时间:2004-3-31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

  你局《关于明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人的请示》(国税发[2004]1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的“征收、管理”,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一律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财务会计网—财会人的网上家园!
关注财务会计网微信→传递最新财税资讯、政策解读、考试动态;每天学习一点,每天进步一点!

关注我们:微信订阅号

官方微信

APP下载

全国服务热线:

0595-86464719

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码头过溪100号

运营中心: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87号中储粮大厦A栋501室

邮编:362312 Email:cwkjw#cwkjw.com

Copyright   ©2020-2021  Powered by©财务会计网     ( 闽ICP备10208485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