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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

2010-9-27 15:21| 发布者: 冷述| 查看: 144| 评论: 0

摘要: 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 财预字第347号 颁布时间:1994-11-3发文单位: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金库:   近几年来,中央企、事业单 ...

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

[1994]财预字第347号
颁布时间:1994-11-3发文单位: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金库:

  近几年来,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兴办了许多从事多种经营和第三产业的企业。

  这些企业按经济性质划分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根据现行财政体制,现对这些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兴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税局系统负责征收,作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主办单位缴纳所得税所适用的预算科目,就地上缴中央国库。

  二、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包括金融企业)的所得税,由地税局负责征收,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集体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上缴地方金库。

  三、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兴办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分别按[1992]财预字第102号《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1994]财预字第9号《关于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和[1991]财预字第135号《关于开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执行。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中央总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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