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开启左侧

企业超范围经营?小心隐藏的税收风险

[复制链接]
admin 发表于 2021-5-27 10:07: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从事会计实操工作的我们,似乎对企业超范围经营的现象已经司空见惯,甚至很多纳税人对此不以为意。但实际上,超范围经营其实隐藏着很多的风险。超范围经营是指经营主体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不管纳税人对自己超范围经营的行为是否知情,都属于违法经营,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些企业的超范围经营,可能是由于相关知识缺乏和法律意识淡薄,从而导致了情况的发生。但是更多情况下,企业的超范围经营是企业老板有意而为之,这样可以减低税率,从而减少纳税成本。

税收风险一:注册不实
1.有很多企业为了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在工商注册登记时不据实登记,实际从事的业务也与登记的不相符,最为常见的就是虚假注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如果企业在注册后超范围经营,则国家税务总局有权取消其资格,并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2.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企业为了少缴税,在登记时用的是税率低的经营项目,而实际从事的是另一种经营项目。
例如某企业从事的是销售劳务的业务,本应适用13%的税率,但实际登记的是金融服务,适用6%的税率。
这属于偷税行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风险二:虚开发票
通常这种行为还伴随着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如甲企业明明销售的是劳务,却开具贷款服务的增值税发票。
这种行为的后果十分严重,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且情节严重的,相关的财务负责人员也会被判处虚开发票罪。

税收风险三:合同不实
我国的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
合同法中考虑到了合同相对人的权益问题,即使签订的合同是超出纳税人经营范围的,人民法院也不会因此认定合同是无效的,除非纳税人从事的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禁止经营的业务。

● ●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规定,纳税人超范围经营的,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如:公安、质检、药监等,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中规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也就是说纳税人超范围经营,不光要没收收入,还要缴纳相应的罚款;从事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还要吊销营业执照。

● ● ●

所以,企业一旦超范围了,身为会计人员的我们一定要对公司进行及时提醒和警示,以免造成巨大的麻烦。

财务会计网—财会人的网上家园!传递正能量,每天学习一点,每天进步一点!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0关注

0粉丝

0帖子

排行榜
财务会计网千万份财会资源文档免费下载!

财务会计网—财会人的网上家园!
关注财务会计网微信→传递最新财税资讯、政策解读、考试动态;每天学习一点,每天进步一点!

关注我们:微信订阅号

官方微信

APP下载

全国服务热线:

0595-86464719

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码头过溪100号

运营中心: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87号中储粮大厦A栋501室

邮编:362312 Email:cwkjw#cwkjw.com

Copyright   ©2020-2021  Powered by©财务会计网     ( 闽ICP备10208485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