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尚往来”是古之传统,更是人之常情。无论是利益的驱动,还是感情的交流,送礼是交往时必不可少的环节。在会计实操中,送礼属于无偿赠与行为。但是有些赠与行为不涉及税款,而有些赠与行为是需要纳税的,这是因为一些赠与行为会被视同销售。
国家规定企业因为市场推广或者交际应酬,而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机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根据第八条可以看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是视同销售处理的。既然视同销售了,增值税自然是要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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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有很多人不理解,凭什么无偿的赠与行为需要视同销售,从而进行纳税?
其实这里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国家是为了防止纳税人逃税,二是防止增值税链条发生中断,而导致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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