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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外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调整1%,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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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20-3-28 11:0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那么湖北省外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调整1%,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以上规定,这次优惠是采取直接降低征收率的方式进行的优惠,虽然申报表分三步走进行填报,将优惠的2%填在了“本次应纳税额减征额”,但主要起一个统计优惠额的作用,并不能改变直接减免的实质。账务处理应采取直接减免方式。

案例一:假设湖北省外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销售防护用品20.2万元,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等       20.2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2

减按1%征收率该如何进行增值税申报?

案例二: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小保公司(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取得含税销售额40万,其中1月1日至2月29日含税销售额30万元,3月1日至3月31日含税销售额10万。

注意:区分纳税义务时间很关键!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中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第7栏÷(1+征收率)=300,000.00÷(1+3%)+100,000.00÷(1+1%)=390,272.04元。

2.《增值税减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填写:

第1栏次“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应填写不含税销售额390,272.04元,第15栏次填写按照3%征收率计算的税额11,708.16元,第16栏次填写按3月份不含税销售额的2%计算的对应减征的增值税税额1,980.20元。

3.《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填写:

准确选择减免税代码,对应减征税额填写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减征税额=3月份不含税销售额*2%=100,000.00/(1+1%)*2%=1,98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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