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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延期纳税申报,财务人员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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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20-2-17 21: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2月申报期可再延长,这些事项可以线上办,大家关心的通知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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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

2月申报期还可再延

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在全国范围内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此基础上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近日,税务总局再次发文明确,2月申报期在延长到24号的基础上,可申请再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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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延期申报

财务人员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1. 要不要预缴税款,税务机关会核多少?

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税务机关在“金三”审核时首先是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来核定,但是纳税人最好与管理员作个沟通,如实陈述本期实际经营情况,特别是1月份的开票数据(税控盘没在手上没关系,可以叫管理员查“发票底账系统”),在这“抗疫”的非常时,争取税局少核定一点预缴税款。

2. 经核准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结算而补缴税款的各种情形,要不要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753号)如下规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延期申报是否加收滞纳金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7]92号)收悉。对于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因预缴税款小于实际应纳税额所产生的补税是否应当加收滞纳金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二、经核准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结算而补缴税款的各种情形,均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在办理税款结算之前,预缴的税额可能大于或小于应纳税额。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三、当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远远大于比照上期税额的预缴税款时,延期申报则可能成为纳税人拖延缴纳税款的手段,造成国家税款被占用。为防止此类问题发生,税务机关在审核延期申报时,要结合纳税人本期经营情况来确定预缴税额,对于经营情况变动大的,应合理核定预缴税额,以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并保护真正需要延期申报的纳税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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