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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境外会计组织申请明确业务主管单位办事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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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20-1-7 12:2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财办会〔2019〕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境外会计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申请财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等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2019)》和《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等有关规定,现就具体办理要求规定如下。
  一、办理范围
  本指南中所指境外会计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非营利、非政府的会计组织。
  符合《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境外会计组织,在中国境内申请设立代表机构,业务范围与国际会计、社会审计研究、交流与合作相关的,可以申请财政部门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境内业务活动地域仅限于一个省份的,应当向业务活动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业务活动地域涉及多个省份的,应当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二、应提交的材料
  境外会计组织应当提交《境外会计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申请书》(附件1)、近两年在中国境内开展相关活动说明(见附件2),并提供《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载明的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2)-(11)项材料。
  根据《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上述文件材料需经公证、认证的,可提交复印件,并附公证、认证文件的中文翻译件1份。相关材料为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三、办理程序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办理申请过程中,可以向境外会计组织进一步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并征求有关方面(相关部委、中方合作单位等)意见。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需在自收到上述所列全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决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作出决定的期限,并及时告知提出申请的境外会计组织,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经审核,财政部同意作为境外会计组织境内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以财政部会计司名义在相关申请表上盖章,并向公安机关出具同意函。省级财政部门同意作为境外会计组织境内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在相关申请表上盖章,并向公安机关出具同意函。 境外会计组织应自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出具同意函之日起30日内前往相应公安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四、后续管理要求
  (一)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事项。
  已在公安机关登记,并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境外会计组织代表机构,需要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事项的,应按《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有关要求向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与变更相关的材料。经同意后,前往相应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二)代表机构人员、业务报备。
  已在公安机关登记,并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境外会计组织代表机构,其聘用的工作人员信息备案、年度活动计划备案、年度工作报告备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办理。
  境外会计组织在中国境内会计领域开展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并接受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代表机构业务活动不再与国际会计、社会审计研究、交流与合作等相关的,应申请其他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涉嫌违法违规的,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将向公安机关移送有关问题线索。
  附件:
  1.境外会计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申请书
  2.境外会计组织近两年在中国境内开展相关活动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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