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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广西:多种股权转让所得征个税 10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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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9-18 09:3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多种股权转让所得需征个人所得税。日前,广西出台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1. 哪些股权转让需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规定,股权转让包括以出售、回购、投资、分割、赠予、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所持有的股权抵偿债务等各种形式改变股权所有权属的行为。只要是股权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对自然人股东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悉,股权转让所得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要在哪里申报纳税?据悉,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2.股权转让收入是如何确定的?

按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是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此外,新规定,规定股权转让收入要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也就是说,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应当获得与之相匹配的回报,无论回报是何种形式或名义,都应作为股权转让收入的组成部分。

假如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需提供正当理由,这些理由包括:比如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的,需提供相关政策依据。

如果是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需要提供结婚证、户籍证明、户口本、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或能够证明赡养、抚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如果,对于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税机关将依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股权原值和纳税时间如何确定?

由于股权转让所得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规定,股权原值按照纳税人取得股权时的实际支出进行确认。如纳税人在获得股权时,转让方已经被核定征收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此次转让时,股权原值可以按照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税务机关核定的转让方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定。

规定明确,股权转让的纳税时间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的次月15日内。据悉,新管理办法,对何时作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时点进行界定,主要包括六种情形:(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享受股东权益的;(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5)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和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已完成的;(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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