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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范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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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9-15 12:2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明确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对今年第四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有关新老政策衔接作出规定。同时,税务总局还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税务部门要继续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企业申报情况加强监测,及时筛查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等异常情况,确保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继今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范围由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后,8月19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9月2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30万元后具体税收政策规定。

税务总局表示,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主要惠及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按照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同时,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需要到税务机关专门办理任何手续,可以采取自行申报方法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并非今年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都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税务总局解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年度性税种,由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这意味着小微企业所得税新的优惠政策适用于今年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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