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开启左侧

企业发生的退还保费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复制链接]
admin 发表于 2015-5-25 20: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问:我们企业为员工缴纳了补充养老保险费,现企业要将这笔补充养老保险费申请退还。那么,取得退回的这笔保费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对于企业取得保险公司退回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之前按照上述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部分,应当进行纳税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对于已经缴纳过企业所得税或者由个人承担需返还的部分,可不再进行纳税调整重复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退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孳生的利息部分应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务会计网—财会人的网上家园!传递正能量,每天学习一点,每天进步一点!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0关注

0粉丝

0帖子

排行榜
财务会计网千万份财会资源文档免费下载!

财务会计网—财会人的网上家园!
关注财务会计网微信→传递最新财税资讯、政策解读、考试动态;每天学习一点,每天进步一点!

关注我们:微信订阅号

官方微信

APP下载

全国服务热线:

0595-86464719

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码头过溪100号

运营中心: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87号中储粮大厦A栋501室

邮编:362312 Email:cwkjw#cwkjw.com

Copyright   ©2020-2021  Powered by©财务会计网     ( 闽ICP备10208485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