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财税[2014]122号
颁布时间:2014-12-23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宣部、教育部、水利部、中国残联: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免征小微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23日
推荐阅读:各类考试课件下载
2014会计从业考试课件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课件下载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课件下载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学习计划表
2015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提前之利弊分析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不同基础考生报考科目组合建议
中华:2015初中级、注会预科班已开通,免费注册试听
东奥:2015初、中级会计职称、注会8折优惠,仅限12月,下月恢复原价!
更多实用资料下载 请猛击这里:财务会计网实用资料汇总 免注册,直接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