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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 “营改增”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汇总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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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4-1-3 09:3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营改增”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汇总解析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进一步明确了今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明确了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准予抵扣销项税额的相关政策。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并非可以全额抵扣,是否可以抵扣需视情而论。随着“营改增”试点扩围工作的逐步推开,相关企业在增值税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环节存在对税政理解不够清晰、抵扣不够准确、操作不够规范等问题。为了帮助纳税人进一步熟悉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笔者特就“营改增”抵扣政策相关问题进行梳理,供“营改增”及相关纳税人参考和借鉴。
  “营改增”试点对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要求
  “营改增”试点对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要求主要有以下三点:
  1.进项税额抵扣发票的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时,应注意发票开具内容是否规范,是否属于应税服务范围。不同应税服务汇总开具的,应附上服务项目明细清单;发票开具内容含义不明确的,应备存能够说明业务真实内容的证明材料。
  2开票有误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处理。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现开票有误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现开票有误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承运方凭《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进项税抵扣越充分税负越低
  进项税抵扣额的多少,决定一般纳税人税负的高低。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营改增”后,企业税负是否加重,取决于进项税额。“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营改增”后,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只要进项税额达到一定数量,“营改增”纳税人的税负就会下降。现实中,受多种因素影响,特别是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的影响,如果“营改增”纳税人在某一段时期内进项税额较少,那么该时期企业税负可能加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借助新税政提供的各种优势,并结合各纳税主体的具体实际,通过发掘更多的客户资源和制订最优税收筹划方案来实现。
  1.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收监管方面,增值税是可以抵扣的。而小规模纳税人是按照简易征收率3%缴纳增值税,不得税前抵扣。
  2. 通过定价政策转嫁税负。对企业而言,行业间税负转嫁,可以帮助减轻税负。企业还可以通过定价政策的变化,来应对税改带来的影响,如将增值税税负部分转嫁给下游企业。同时,如果下游企业也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购买试点服务产生的进项增值税可以抵扣,实际采购成本也会下降,因此双方都可以从中获益。
  四种情形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有以下四种情形:
  1.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纳税人资料不齐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3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4.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五类增值税扣税凭证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以下五类: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根据税法规定,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是由海关代征的,纳税人在进口货物办理报关进口手续时,需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增值税并从海关取得完税证明,其缴款书可申报抵扣。
  3.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4.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和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是取得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扣缴义务人扣缴应税服务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税款,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扣缴义务人凭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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