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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评论] 营改增之前开具的发票如何红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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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3-12-3 16:3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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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会计网讯 李小姐是A企业的一名会计,该企业专门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原来按“营业税—服务业”缴税,自2012年11月开始转变为缴纳增值税的业户。近日,企业的一个客户发现以前由A企业开具的发票有误,单位名称少了一个字,并提出要A企业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给其入账。李小姐感到迷惑:由于该发票是2012年2月份开具的营业税发票,企业在当年11月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时候已将所有的地税发票进行了缴销,现领购和开具的均是增值税的发票,不知道如何处理,希望能得到相应指引。带着疑惑,她打通了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

  咨询员为李小姐解释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红字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票。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

  听了咨询员的解答,李小姐终于明白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所开具发票如何进行处理了。她按照指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开具营业税红字发票的申请,及时解决了客户的问题。

  《安全纳税》连载5

  编者按:广州地税局此前组织编写了《安全纳税—给纳税人提个醒》一书, 该书以税收风险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税收风险为研究对象,站在纳税人的角度,将纳税人经常遇见的税收风险问题撷取100例加以形象化、故事化,便于广大纳税人查阅和理解。旨在通过编写风险防范指引,梳理纳税过程风险点,为纳税人提供税务援助,帮助其避免误闯“雷区”。该书自2013年4月出版以来,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此前已将其中的部分案例在本报进行连载,现继续刊出,敬请关注。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须纳个税

  (风险等级 )

  风险点一点(风险提示):

  目前,一些高收入企业为提高员工福利,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每个月,企业财务会将企业年金的企业缴纳部分作为单独的一部分缴税,但是不要忽视,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些不熟悉税法的财务人员往往将个人缴纳部分作为免税项目进行税前扣除,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案例说一说(典型案例):

  没发到手的钱也是福利

  刘总最近可是春风得意,谁都知道现在IT行业不好做,可他的公司竟然逆市而上,连续三年生意好得不得了,今年更是赚得盆满钵满。刘总决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鼓舞士气,留住人才,把事业做得更大。这不,企业年金制度才实施没几个月,公司又拿下几个大单,刘总心里那个美呀!

  公司上下正忙着赶工,不曾料想,税务部门的约谈电话来了。刘总赶紧带着财务经理去税务部门,一了解才知道,原来,财务人员对企业年金制度理解有偏差,在对公司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时,误将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当月工资薪金减除后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经过税务人员一番解释后,财务人员才明白:个人缴费部分虽然表面上是“没拿到手”的钱,但其实也是职工收入的一部分,当然要缴纳个税了。刘总交待财务经理,要马上把税补上,因为只有合法经营,生意才会越来越红火。

  税事评一评(税官提醒):

  企业为员工个人代扣代缴的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当月计缴个税时税前扣除。

  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顺便提醒,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若员工的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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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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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善 发表于 2013-12-4 10:31: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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