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0

2019年涉及会计所从业人员的刑事判决情况

尹成彦

9宗案件 涉及17人 2019年涉及会计所从业人员的刑事判决情况一览

2019年内,中国判决文书网公布9宗涉及会计所从业人员的刑事案件判决书。总共涉及17位从业人员,合计刑期345个月(28年9个月),罚没款278.06万元。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三条,受刑事处罚的人员将被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三条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的处分的;

(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按照判决的最高刑期从短到长如下:

1、吉安文山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邹帆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二审刑事判决

审判机构: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相关从业人员:吉安文山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主任会计师邹帆

案件概况:为吉安豪林佳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虚假验资报告,实际出资50万元,验资报告确认为5000万元。后者据此验资报告向江西省政府金融办申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77名群众相信吉安豪林佳公司具有的经济担保实力,并通过该公司工作人员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以该公司进行借款担保。后这些资金全部被挪作其他投资并投资失败,致使资金链断裂。截至案发之日,77名投资者共投资7588072元,已还本金49000元,仅收回利息254436元等,损失达7284636元。

审判结果:吉安文山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主任 会计师邹帆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刘勇 吴福腾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二审刑事裁定

审判机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相关从业人员:重庆宏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吴福腾、执行事务合伙人刘勇

案件概况:重庆市巴南经济园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对浙南机车两块共计36.8亩的土地进行收购储备。吴福腾、刘勇在审计过程中,对浙南机车提供的审计资料未作全面认真审查、核实,未实施函证或聘请第三方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核定等审计程序进行核实,导致出具的审计报告重大失实,虚增成本和费用5412773.4元。。吴福腾、刘勇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造成国家损失500余万元。

审判结果:一、被告人吴福腾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二、被告人刘勇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

3、王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判机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相关从业人员:哈尔滨龙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综合部经理王某

案件概况:哈尔滨龙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哈尔滨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出具财务审计报告。被告人王某作为哈龙祥公司的综合部经理,在明知润恒公司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欲用于银行贷款的情况下,擅自更改审计报告中的数据,并加盖注册会计师名章、哈龙祥公司公章,为润恒公司出具了虚假的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共收取审计费45万元。润恒公司用该三份审计报告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贷款余额约8750万元,目前贷款状态为逾期;向锦州银行贷款,贷款余额为4950万元,目前该贷款逾期;向中信银行贷款4500万元,该贷款已还清。

审判结果:一、维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9刑初587号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王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二、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9刑初587号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4、 秦某某、陈某等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二审刑事裁定

审判机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相关从业人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秦某某、陈某、胡某某

案件概况:在对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审计中,胡某某作为该审计项目的现场负责人,违反审计准则,未尽审计职责,在未履行核实相关财务凭证、合同等必要审计程序的情况下,起草的审计报告初稿内容与中联物流公司实际财务状况严重不符,导致虚增营业收入4.2亿余元、利润8,800余万元、资本公积6,500余万元。时任亚太事务所有限公司安徽分所所长被告人陈某、亚太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秦某某作为此次发债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先后负责对胡某某出具的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复核。陈某、秦某某均未尽审计勤勉职责,严重不负责任,以亚太事务所有限公司名义出具含有上述重大失实财务数据的审计报告并签名确认,致使中联物流公司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成功。收取的约30万元审计费用由亚太事务所有限公司和安徽分所按比例分成。2016年7月债券到期后,中联物流公司无力支付0.9亿元债券本息,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

审判结果:判处被告单位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5、熊文林、贾婧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一审刑事判决

审判机构: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相关从业人员:湖南湘亚资产评估事务所、湖南湘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员熊文林,湖南湘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助理贾婧,湖南湘亚资产评估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任湘沙

案件概况:在湖南洪鑫物流有限公司股东洪应兵、湖南湘亚业务员熊文林的故意隐瞒、直接授意和指使下,被告人贾婧将原本净资产为负的227万,处于资不抵债状态的湖南洪鑫物流有限公司包装成净资产2000余万元、未分配利润800余万元的公司。被告人任湘沙作为湘亚评估所的首席合伙人、注册评估师及评估报告的最终审核人,在完全未予以审核的情况下,出具了《湘亚评报字[2013]第037号资产评估报告》。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洪鑫公司股东利用该虚假的评估报告骗取龙骧集团增资控股;同时以洪鑫公司的虚假财务报表上仍有800余万元未分配利润为籍口向龙骧集团骗取分红400万元。

审判结果:一、被告人熊文林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贾婧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任湘沙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6、郭承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一审刑事判决

审判机构: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相关从业人员:襄阳市财富苑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郭承义

案件概况:被告人郭承义在受襄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承担技改提质工程设备补贴审计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明知被审计企业不符合技改申报条件,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致使国家遭受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60.05万元。案发后,涉案赃款已全部追回。

审判结果:被告人郭承义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7、大连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刘广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一审刑事判决

审判机构: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相关从业人员:大连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主任刘广英

案件概况:大连长波物流有限公司2015年在吉林银行大连分行申请办理贷款5.8亿元,逾期未归还。截止2018年12月18日,造成银行贷款本息损失至少65440万元。办理上述贷款过程中,长波物流向吉林银行大连分行提供了由被告单位大连慎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长波物流2011年-2014年度的审计报告。审计后提供给银行的会计报表中关键数据与事实严重不符。虚增利润约118061.6万元。

审判结果:一、被告单位大连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上缴国库(已交纳)。

二、被告人刘广英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上缴国库(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追缴被告单位大连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245600元,上缴国库(已交纳)。

8、李冬梅、李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一审刑事判决

审判机构: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相关从业人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原管理合伙人李冬梅;原员工李洋

案件概况:明知中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财务状况明显不符合发行债券的要求,在被告人李冬梅安排下,被告人李洋故意通过虚增收入、利润等方式修改财务报表数据,使之符合发债要求。审计相关年度实际亏损2.72亿,审计后利润16.53亿。审计收费140万元。中澳集团将以上三份财务审计报告作为申请中国银行发行2亿元短期融资债券、广发银行发行1亿元的短期融资债券的财务状况的依据,并发行成功。

审判结果:一、被告人李冬梅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李洋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更详细的信息参见《管理合伙人出虚假审计报告被判刑 北京兴华会计所再遇风波》)

9、 严小平、杨凯迪等贷款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

审判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相关从业人员:新疆天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实际控制人杨凯迪,新疆民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韩乐民

案件概况:2010年至2014年期间,托克逊县新家园高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了向银行贷款,在新家园公司实际控制人丁虎(另案处理)的授意下,时任该公司财务总监的道尔教(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严小平,伙同被告人韩乐民、被告人杨凯迪分别出具多份虚假审计报告、杨凯迪伪造虚假验资报告,道尔教伙同严小平伪造新疆信德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2份审计报告。上述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用于向中国银行吐鲁番分行、农业银行吐鲁番分行等7家银行申请贷款或贷后审查。共计从多家银行贷款4.22亿元人民币。造成银行的贷款无法追回。

审判结果:一、被告人严小平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二、被告人杨凯迪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三、被告人韩乐民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说点什么...

已有0条评论

最新评论...

本文作者
2020-3-24 15:41
  • 0
    粉丝
  • 470
    阅读
  • 0
    回复

关注财务会计网

扫描关注,了解最新资讯

联系人:方经理
电话:15860784381
EMAIL:84039843@qq.com
地址:厦门市中储粮大厦A幢501室
热门评论
排行榜
财务会计网—财会人的网上家园!
关注财务会计网微信→传递最新财税资讯、政策解读、考试动态;每天学习一点,每天进步一点!

关注我们:微信订阅号

官方微信

APP下载

全国服务热线:

0595-86464719

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码头过溪100号

运营中心: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87号中储粮大厦A栋501室

邮编:362312 Email:cwkjw#cwkjw.com

Copyright   ©2020-2021  Powered by©财务会计网     ( 闽ICP备10208485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