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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3月1日施行

    财务会计网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3月1日起施行,在国家层面不动产登记职责及机构整合工作完成基础上,省市县三级整合工作已全面铺开。

    根据第656号国务院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6章35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有效举措,对于保护权利人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权基础,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都具有重要意义。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28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说,职责和机构整合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基础和依法行政的组织保障。条例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机构和职责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国家层面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建设已经完成,26个省份完成了省级职责整合,市县两级职责和机构整合已经全面铺开,但完成整合的较少。不动产登记工作关键在地方,特别是具体承担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市县两级。为此将商请中央有关部门明确相关政策和指导意见,督促地方加快推进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

    2015年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提出,要抓紧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细则,以市县两级为重点,推动地方政府加快职责整合,加快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今年要选择10至15个地区率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并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国土资源部已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快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有效履行不动产登记的法定职责,保障《条例》顺利实施。国土资源部26日发布了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册证样式。依据条例,使用统一的簿册证使不动产统一登记具备了基本的技术条件。

    王广华说,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同级编制管理部门在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基础上,同步推动市县级工作,确保2015年内全国省市县三级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基本到位,确保条例实施后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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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28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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