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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两部门出台新规:夫妻间房地产权属变更免征契税

2014-1-22 17:3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02| 评论: 0

摘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今天发布新规明确,自2013年12月31日起,夫妻之间的房屋、土地权属“加名”、“减名”、“换名”或变更共有份额的,均享受免征契税优惠。  据了解,2011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 ...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今天发布新规明确,自2013年12月31日起,夫妻之间的房屋、土地权属“加名”、“减名”、“换名”或变更共有份额的,均享受免征契税优惠。
  据了解,2011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屋、土地权属原属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房价的普遍上涨,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形式日益多样化,此次两部门发布新政策规定有利于避免因政策不明确而引起争议。
  通知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同时废止。
  据介绍,此次发布的政策除“加名”免征契税外,对其他三种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形式,也给予免征契税优惠政策,主要出于四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自愿变更房屋、土地权属,一般不涉及资金或其他权益的往来,不能简单视同于买卖、交换或者赠与行为;二是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是房地产在家庭内部的调整,在目前房地产是社会上大部分家庭主要财富的情况下,有必要给予一定的照顾;三是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相关契税政策社会关注度较高,给予减免符合民意;四是对四种变更形式实行统一的契税政策,便于地方财税机关掌握政策,征管操作也较为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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