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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集市贸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

2011-7-15 11:35| 发布者: 相遇| 查看: 533| 评论: 0

摘要: 财政部关于加强集市贸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 财税字13号 颁布时间:1983-1-28发文单位:财政部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政策,繁荣城乡市场,扩大商品流通,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市场管理,促进集市贸易市场(以 ...

财政部关于加强集市贸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

财税字[1983]13号
颁布时间:1983-1-28发文单位:财政部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政策,繁荣城乡市场,扩大商品流通,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市场管理,促进集市贸易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合法交易,平衡税收负担,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现对加强集贸市场税收的征收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正确执行税收政策

  工商税收是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又是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调节生产,调节消费,调节收入的一个经济杠杆。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该征税的一定要征,不该征税的坚决不征,严格做到依法办事,依率计征。

  凡在城乡集贸市场从事经营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收益,均应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征收工商税,对其所获利润征收工商所得税,对买卖牲畜的要征收牲畜交易税,对宰杀牲畜的要征收屠宰税。

  为了鼓励农民出售自产的应税农副产品和零星小额贸易,省、市、自治区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一个起征点,不达征税起点的免予征税。

  二、集贸市场税收的征收范围

  凡在城乡集贸市场从事商品贩运的临商,没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的无照商贩和从事服务经营的业户,社、队集体和农民销售的应税产品,牲畜交易、屠宰牲畜等,都属于集贸市场征税的范围。

  固定工商业户(包括城乡国营、集体企业,农工商联合企业和社队企业,下同)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户,在集贸市场摆摊设点经营的销售收入和所得,仍按税法规定,回到企业核算单位和办理税务登记的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

  三、集贸市场税收的征管

  集贸市场税收点多面广情况复杂,时间性和政策性都比较强,征收工作艰巨。各地税务机关要与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共同把集贸市场管好。

  为了作好集贸市场税收的征管工作,各地可以采取以下征管办法:

  (一) 扩大代征单位。凡有条件的地方,经市、县税务局批准,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贸易货栈、交易所、交通管理站等单位进行代征。并按有关规定区别业务量和税款数额多少,付给一定的代征手续费。但最多不能超过代征税款的百分之二。

  (二)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发给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凡是有固定营业场所能够进行源泉管理的 ,税务机关可以允许他们进行税务登记 ,并发给临时的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证》。按国家税法规定或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征税办法定期征收。

  (三) 建立与健全固定工商业户外销商品和社、队集体及农民出售自产农副产品的税收管理证明制度。固定工商业户的外销商品税收管理证明,凡在本省、市、自治区境内经销业务的 ,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证件 ,由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所( 局 )核发;到外省、市、自治区经销业务的,原则上由市、县税务局核发。企业凭税务部门核发的外销商品税收管理证明回到企业所在地交税,并建立相应的核销制度。

  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户,只准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上规定的经营地点,开给外销商品税收管理证明。社、队集体和农民出售自产农副产品的税收管理证明 ,可以交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公社填发 ,但只限于发给在本乡、镇或历史上自然形成的毗邻的经济贸易集市的税收管理证明。除固定工商业户外,凡到本省、市、自治区以外地区经营业务的,都应按规定在经营地就地向税务机关纳税。

  固定工商业户外销商品税收管理证明的格式,由税务总局制定,交省、市、自治区统一印制,发到基层使用。

  关于是否建立社、队集体及农民出售自产农副产品的税收管理证明制度和《证明》的格式,可由省、市、自治区决定。

  (四) 建立登记报验制度。凡领有《税务登记证》的所有工商业经营单位和个人到集贸市场经营商品业务的,都必须携带《税务登记证》,摆在明显位置,以便查验。没有《税务登记证》的工商业经营单位和个人进入集贸市场,要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报验。

  对旅店业、贸易货栈、各类交易所要加强管理,并建立客商货物登记簿。凡是经过贸易货栈、交易所成交的货物,以及来旅店住宿的客商所带的货物,都必须分别由货栈、交易所、旅店负责登记。在这批货物出售以前将登记簿(委托代征的单位除外)送交当地税务机关查检,并负责督促经营者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可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报酬。

  (五) 建立与健全纳税组织和护税协税组织。凡是已经进行了税务登记的个体经营工商业户,可以分别按行业或地段建立纳税小组,大的可设委员会;并推选出办事公道的人担任组长或税务委员,协助税务机关宣传税收法令,督促本组成员遵章纳税。各地还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建立群众性的护税协税组织。

  对工作认真,纳税、护税、协税有成绩者,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六) 加强对重点税源的征管。进行长途贩运的临时商贩以及出售工商税法规定的应税产品,是集贸市场征管重点,各地应根据他们的经营规律建立必要的制度加强管理。在征收管理中,如发现有投机诈骗和其它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要送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处理。

  四、设置集贸市场税务机构

  对规模大,税源多的集贸市场,应设置税务所;对规模较小,税源较小的集贸市场,要派驻征组或专管人员巡回征收。

  五、 雇用临时协税员

  各地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雇用少量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市场税收临时协税员 .要订立合同 ,合同期限以半年为宜,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合同期满后,如仍需雇用,应续订合同。雇用的临时协税员,不脱离生产,逢集来市场帮助收税,无集回去生产。对他们可以按工作日给以适当定额,加上按实收的税款的一定比例计算付给报酬。两者合计所付的报酬,可以略高于当地临时工的报酬水平。

  六、征税人员要佩带标志

  在集贸市场执行税收的征管人员,要佩带《标志》,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标志》和《检查证》由省、市、自治区制发。

  七、集贸市场税收的分成

  凡对城乡集贸市场征税对象征收的税收均可实行分成办法。以税收收入的百分之七十交入国库,百分之三十留给地方。

  为了鼓励并调动有关部门协助管理市场的积极性 , 在留给地方的百分之三十的税收中,要拿出一定的比例留给集贸市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省、市、自治区税务局可以适当集中一点 ,进行调剂 .留给市、县税务局的部分,一般不少于分成部分的三分之二 ,用于雇用临时协税员的报酬和集贸市场必须的税务费开支 .具体的分配管理办法,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制定。

  八、分成收入的退库手续

  对城乡集贸市场征收的税收收入,要全额入库。留给地方的百分之三十部分,由市、县税务局,按月依照退税的规定,填写收入退还书,向金库统一办理退库手续。不准自行坐扣。

  城乡集贸市场税收政策性强,征收工作艰巨,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规定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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