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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2011-5-2 13:24| 发布者: 倚楼听风| 查看: 449| 评论: 0

摘要: 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发布实施 2011年4月1日,深交所发布实施《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明确和规范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认定标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执法机制。 2011年3月22日 ...

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发布实施

 

201141日,深交所发布实施《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明确和规范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认定标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执法机制。

 

2011322日,《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举得到了广大投资者、上市公司、会员、中介机构和专家学者的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截至330日,该所共收到反馈意见87条。深交所还于328日召集部分创业板上市公司召开座谈会,现场听取了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修改建议和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深交所经认真研究讨论,对《公开谴责标准》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公开谴责标准》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进行了制度创新和构建,突出从严监管的原则。

一是针对创业板公司高成长、高风险的特点,在对创业板公司具体数据进行测算的基础上,设定了较主板和中小板更为严格的触发指标;

二是针对创业板公司超募资金比例较高的特点,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募集资金管理三个方面设定明确的违规标准,确保监管威慑力,从严管理创业板募集资金尤其是超募资金;

三是针对上市公司频发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违规、定期报告披露违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重点违规事项,作了细化规定,进行重点规制和打击,以强化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监管。

 

  率先以创业板为试点向社会公布公开谴责标准,是深交所推进创业板基础性制度创新的新起点,也是推动“依法监管、阳光监管”的新探索。作为尝试和探索,本次《公开谴责标准》仅适用于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公开谴责,不包括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通报批评以及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主体的纪律处分。

  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开谴责标准》还专门增加了有关上市公司对深交所作出的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申请复核的规定。同时,深交所对《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步作了修改,将上诉复核委员会人数由原来的不超过14人增加为不超过24人,并依法成立了新一届上诉复核委员会。

 

  在新一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构成中,所外委员21人,占比87.5%,所内委员3人,占比12.5%,其中上市公司6人、证券公司2人、基金管理公司2人,会计师事务所2人,律师事务所2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人,中国证监会2人,上交所1人,会员理事1人,高校学者2人,深交所3人。

 

证监会:新设营业部佣金收取“四不准”

 

  中国证监会日前下发《关于新设证券营业部强化客户服务能力和科学制定证券交易佣金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表示要强化对各家证券公司新设营业部客户服务能力和科学制定佣金的监管。

《复函》指出,证券公司提交设立营业部申请材料时,应当在“申请报告”中重点说明新设营业部的证券交易佣金政策及其具体标准和制定依据,并具体说明其中拓展客户的最低佣金水平以及拟开展业务时如何落实“同类客户同等收费”、“同等服务同等收费”等行业自律的规范要求。

  《复函》对最低佣金水平做了解释,指出是新设营业部在开业后所拓展的所有客户中最低的佣金收取标准。最低佣金水平一经报备,新设营业部开业后必须严格执行,在营业部达到既定盈利水平并按规定履行佣金政策变动报备程序前,不得更改。

  《复函》还对新设营业部在佣金收取上加了四道“紧箍咒”:不以低于报备的最低佣金水平招揽客户;不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不在客户不知情下随意调高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不向客户承诺证券买卖收益或者赔偿损失。

 

  《复函》指出,新设营业部开业后,证券公司应加强合规核查,如出现以低于报备的最低佣金水平招揽客户等情形,必须整改,必须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并主动申请暂停新开户3个月。如发现违规情况,监管部门将严肃查处,采取责令暂停新开户等监管措施,并在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予以扣分。证券公司自查自纠、主动报告的,在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不予扣分。

  上述规定,对目前证券公司之间佣金战的遏制将起到更大的作用。

 

【名称】《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

【发布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1323

【生效时间】2011323

 

201132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出台的背景

 

从国际趋势来看,2008年始发于美国的次贷危机逐渐演变成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乃至经济危机,促使各国金融当局采取相关措施稳定市场、恢复投资者的信心,并愈发重视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及金融行业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作为一种前瞻性的风险管理机制,压力测试也因此愈益受到各国金融监管组织的重视和推广。2009年以来,美国和欧盟先后对其银行业进行了大规模的压力测试,对市场稳定起到了一定作用。20095月,巴塞尔委员会正式颁布了《稳健的压力测试实践和监管原则》,并将其作为应对金融危机的成果之一于201011月向在韩国首尔召开的20国集团峰会做了通报。因此,从国际背景来说,压力测试已经成为宏观审慎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工具。

从国内情况来看,2007年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之后,证券公司合规经营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都有了较大提高,证券行业得以持续快速稳定发展,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很小。协会在这种背景下出台《指引》更主要的目的是利用当前良好的市场环境建章立制,借鉴境内外成果,完善机制,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压力测试正是这个制度框架中的一个基本内容。

2006年,中国证监会就在《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中对证券行业提出了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敏感性分析与压力测试的相关要求,近两年来又进一步明确了证券公司开展压力测试的具体要求。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各公司开展了压力测试的有益实践,证券公司压力测试的有效做法逐步成型。但行业内对压力测试的认识尚未完全统一,实施压力测试的做法也不尽相同,迫切需要出台行业性的指导意见进行规范。

在上述国内外宏观背景下,为提高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进一步指导证券公司开展压力测试工作,在对招商证券“全面压力测试体系的运行机制”进行专业评价并总结其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协会成立了指引起草小组,经过数月的反复研究与论证,并向行业多次征求意见,最终完成了《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的起草工作,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于2011323日发布实施。

证券公司开展压力测试的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是提升证券公司风险管理水平的一个意在长远的重要举措。证券公司开展压力测试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建立健全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机制有助于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的方法和手段。压力测试工作评估的是证券公司在“低频高损”的极端事件下的风险承受力,对潜在的风险能够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公司合规稳健经营,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二、建立健全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机制有助于塑造全面风险管理的企业文化。压力测试工作强调证券公司整体自上而下地参与,覆盖所有的业务领域和表内表外资产,并将压力测试的结果应用到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治理水平。

三、建立健全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机制有助于维护金融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健全统一的压力测试机制为开展证券行业压力测试提供了基础和保障,行业统一压力测试有助于评估证券行业的整体风险暴露、风险承受能力及资本充足状况,可为监管部门针对行业情况制定监管政策提供重要决策参考依据。

 

《指引》的主要内容

 

《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压力测试的基本概念,并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提出了证券公司开展压力测试的基本原则。

二、规定了开展压力测试的基本保障,分别从组织、制度、数据、模型和信息技术等运作机制要素方面对证券公司开展压力测试的保障机制进行了规范

三、规定了证券公司开展压力测试的实施流程、方法、对象、频率、触发机制等,为证券公司开展压力测试提供基本参照依据。

四、对压力测试的报告及应用提出了具体要求,在压力测试的报告机制、决策机制和应对措施等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

 

与目前国际通行的做法相比,《指引》关于压力测试的规定的特点

 

《指引》在借鉴国际通行压力测试做法的基础上,根据我国证券公司管理的现实需要,对压力测试机制进行了扩充完善,体现了较为鲜明的特点。

一、结合国内证券行业的特点和风险管理需求,建立适合国内证券公司开展全面压力测试的体系。从国际经验来看,证券行业与银行业在压力测试的对象、理论体系与方法上差异较大。《指引》结合国内证券行业的特点,要求证券公司建立以综合压力测试和专项压力测试相结合的全面压力测试体系,不仅要求证券公司基于监管指标进行压力测试,还需要对公司整体和各项业务进行压力测试,与证券公司经营决策体系紧密相结合,让证券公司经理层更好地理解其开展各项业务时的风险承受特性,清楚了解重大压力事件的影响,全面衡量证券公司的风险状况。

二、《指引》总结归纳了开展压力测试的五大步骤,实现了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流程的标准化,提高了压力测试的可操作性,便于行业理解、沟通和推广,有利于尽快在业内建立全面压力测试的运行机制。

三、《指引》参照巴塞尔委员会对风险的分类方法,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基础上,引入了经营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两类风险类型,以更加准确体现证券公司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并且根据以上五大风险类型分别确定了相应的风险因素,为证券公司开展压力测试提供了风险的量化基础。

四、《指引》强调证券公司开展压力测试的可操作性和实践性,证券公司开展压力测试的流程与方法应与经营管理实践紧密结合,压力测试结果应在风险管理和经营决策中得到有效应用。

 

《指引》在确保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有效运行和应用方面的规定

《指引》在开展压力测试的基本保障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如组织保障、制度保障、模型保障、数据保障和信息技术保障等。《指引》要求证券公司指派相应的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压力测试机制的建设与实施,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业人员负责实施,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并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压力测试的相关制度,制度应包括决策机制、实施流程与方法、报告路径、结果应用、检查评价等内容。《指引》还对压力测试中的数量模型,数据资料以及信息技术等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证券公司压力测试结果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经理层报告,董事会或经理层应当对压力测试结果给予高度关注。在作出重大经营决策时,应当将压力测试结果作为必备决策依据。同时,为了确保压力测试的结果可以得到充分应用,《指引》要求证券公司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反映的风险情况,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适当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实施应急预案,提高风险抵御能力。

 

《指引》对证券公司建立压力测试的数量模型的要求

 

《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应当选用适当的数量模型支持压力测试。数量模型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计量方法和估值技术,并具备理论基础和实务依据。

考虑到压力测试可选择的数量模型有很多,复杂程度不一,而且各证券公司在数量建模方面的基础存在差异,因此,《指引》未对压力测试相关模型进行统一规定,各家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具备理论基础和实务依据的基础上建立数量模型。《指引》旨在引导各证券公司建立起具有一定水平且相对统一的压力测试体系和运行机制,尽可能兼顾行业的统一性和证券公司的差异性,以保证本指引具有较长期的指导意义。

 

《指引》在证券公司设置压力情景方面的考虑

 

金融机构在设置压力情景方面有多种方法,《指引》从结合国内证券行业的特点上考虑,为国内证券公司设置压力情景提供了三种方法:一是模拟历史上重大风险事件或最坏情景的历史情景法;二是基于经验判断或数量模型模拟未来可预见极端不利情况的假设情景法;三是同时运用以上两种方法来设置压力情景。这三种压力情景的设置方法能基本满足证券公司开展压力测试的需求,有条件的证券公司也可选用更符合特定极端风险类别的更为综合的方法来设置情景。

《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在设置压力情景时遵循审慎性和前瞻性的原则,结合证券公司的业务特点和复杂程度,针对公司整体、业务、产品、组合涉及的风险因素设置压力情景,并根据业务发展、市场变化和监管环境对压力情景进行适当调整,以确保压力情景能够合理覆盖未来可预见的极端不利情况。

《指引》关于证券公司开展压力测试的频率和触发机制的规定

《指引》要求证券公司根据市场变化、业务规模和风险水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实施压力测试的频率应当与风险因素的敏感性和波动性相适应。

对于定期压力测试,《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年开展一次综合压力测试。年度综合压力测试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完成,并将压力测试结果报备至当地证券监管部门和我会。

同时,《指引》明确了证券公司开展不定期压力测试的触发机制,当证券公司遇到《指引》所列示的压力情景时,包括导致净资本发生明显变化、开展重大业务或者出现重大内外部风险的情形等,应当及时开展压力测试。

 

协会将如何推进《指引》的落实工作

 

《指引》的制定立足于证券公司的运行实践,协会在《指引》起草过程中,积极听取证券公司的意见,充分吸收合理化建议,保障了《指引》的可行性。由于当前我国证券公司在业务范围、内控机制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差异性,各证券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指引》规定为基础,结合自身管理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相关措施,增强《指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指引》发布后,协会将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好落实工作:

一、开展压力测试培训,加深证券公司对《指引》的理解和把握;

二、根据行业需要,开展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机制建设经验交流和研讨活动,并选择一些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方面的成熟做法在行业内进行推广和交流;

三、对证券公司落实《指引》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了解证券公司在落实中遇到的问题,适时组织对具有代表性、普遍性问题的研究,推动压力测试机制的不断完善和深入落实。

【名称】关于明确<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第六十三条

有关内容的通知

【发布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1330

【生效时间】2011330

 

2009 9 月协会发布《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来,各证券公司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普遍按照指引的要求对证券营业部的基础设施、网络通信、应用系统、运维管理、人员配置等方面进行了自查和梳理,提出了相应的整改目标和措施。

近期,有部分证券公司反映,《指引》第六十三条关于“不提供现场交易服务的证券营业部”信息系统建设相关要求缺乏具体规定,在执行中存在一定的困难。为此,协会组织会员单位进行了专题研究,结合非现场交易营业部的业务发展实际以及信息安全保障的基本要求,制定了有关解释口径。

2011330日,协会发布了关于明确<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第六十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拟新设非现场交易营业部的证券公司,应当针对非现场交易营业部的特点,制定与之相适应的信息系统建设、运维、管理制度和要求,保障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满足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业务的需要。

二、拟新设非现场交易营业部的证券公司,应加强非现场委托交易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为客户提供网上交易、电话委托等2 种以上非现场委托交易方式。网上交易行情及交易主站应分布合理,系统处理能力应具有足够的冗余度;电话委托线路应当不低于30 线/万户合格资金账户,并且能够提供集中式服务。

三、非现场交易营业部应建立满足现场开销户、签约、账户管理、证券业务咨询、投资者教育、内部办公等需要的信息系统。

四、在保障信息系统正常、稳定、安全运行的前提下,非现场交易营业部可不受《指引》中与现场交易服务相关的基础设施、网络通信、应用系统等方面要求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场地选址可不受《指引》第七条第(四)项的限制;

(二)机房可不划分设备区域和辅助设备区域;

(三)可不配备与现场交易服务相关的服务器、UPS 电源、发电机、独立空调等设备,以及与现场交易服务相关的行情分析、信息资讯等信息系统。

五、非现场交易营业部应当配备一名技术人员以及一名技术备岗人员,负责营业部信息系统管理和运维工作。技术备岗人员可在营业部内部指定或者由证券公司在本地区的其他营业部的兼职技术人员兼任。技术人员可兼任本营业部其他与自身工作不相冲突的工作岗位。

六、非现场交易营业部信息系统建设其他要求应遵照《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有关规定执行。

【名称】《关于上市商业银行租用会员交易单元参与债券交

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上市商业银行租用交易

单元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机构】上海证交所、深圳证交所

【发布时间】2011324日、2011328

【生效时间】2011323日、2011328

 

上市银行应租用会员交易单元参与债市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0]91号)的精神,上海证交所和深圳证交所分别于2011324日和28日发布了《关于上市商业银行租用会员交易单元参与债券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上市商业银行租用交易单元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上市商业银行租用会员交易单元参与债券交易有关事项予以明确。

通知要求,上市商业银行参与深沪交易所债券市场,应当通过向深沪交易所会员租用的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上市商业银行租用的交易单元可从事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等债券品种的现券交易,以及深沪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品种和方式的交易。

深交所的通知指出,上市商业银行租用的专用交易单元不得转租或接受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委托代理买卖。上市商业银行申请租用交易单元时,应当按照深交所交易单元管理业务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并通过“会员业务专区”提交参与交易所债券业务的资格批准文件、交易单元使用承诺书、交易单元租赁协议等申请材料。上市商业银行与深交所会员解除交易单元租赁关系后,应当按照深交所交易单元管理业务流程办理退租手续。

通知还指出,交易单元租赁期间,深交所会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其作为交易单元出租人的义务和责任,保持所出租交易单元的有效性、合法性。未经上市商业银行许可,深交所会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接收或查询所出租的交易单元上进行的委托交易、成交回报信息和其他业务信息。上市商业银行应当遵守此办法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制定交易单元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相关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或其它违规行为的上市商业银行,深交所可比照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深交所可暂停或限制其交易单元的交易权限、暂停或限制其参与深交所债券市场业务,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主管机关处理。

上交所的通知除了做出上述类似规定之外,还另外指出,上交所会员向上市商业银行出租交易单元的,应当保障上市商业银行所租用交易单元信息安全。未经批准,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所出租交易单元上的交易数据和其他信息。上市商业银行租用交易单元的,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并承担所租用交易单元上发生的证券业务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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